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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索赔

中国市场

证券索赔是指证券市场主体从事的虚假陈述、操纵市场和欺诈客户等违反证券市场法律、法规等规定的禁止性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尤其随着证券监管趋势从严,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及其他市场主体因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行政处罚,从而引发大批投资者提起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诉讼。

中国《证券法》第九十五条对代表人诉讼制度作出的规定:

投资者提起虚假陈述等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且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可以依法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

对按照前款规定提起的诉讼,可能存在有相同诉讼请求的其他众多投资者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该诉讼请求的案件情况,通知投资者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投资者发生效力。

投资者保护机构受五十名以上投资者委托,可以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并为经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权利人依照前款规定向人民法院登记,但投资者明确表示不愿意参加该诉讼的除外。

代表人诉讼制度的优势在于一个团体请几位代表人进行诉讼,若案件胜诉,则提起诉讼的投资者团体各自根据判决结果接受赔偿即可,大大提升了案件审理的效率。例如欺诈发行案件,往往涉及到人数众多的投资者群体,这类案件如果不通过代表人诉讼的形式进行,通常会被拆分成几百上千件案子来审理,导致案件审理速度非常缓慢。

代表人诉讼类型有普通代表人诉讼和特别代表人诉讼。

 

美国市场

证券集团诉讼是美国资本市场投资者权益保护的重要武器,这种民事索赔机制能够震慑证券欺诈、误导性陈述或信息披露不实等不当行为。

发行人在证券交易过程中禁止进行任何重大虚假陈述、隐瞒重大事实以及采用欺诈手段。上市公司在IPO时注册登记书或招股说明书中出现重大误导性陈述或遗漏的,或在日常运营过程中被发现重大虚假陈述或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作为的,投资者均有权因信赖该等信息而遭受投资损失来寻求民事赔偿。

根据美国《1933年证券法》第11条及相关判例,投资者在美国证券市场上购买在美国上市的公司股票,并且在购买证券时不知道虚假陈述的存在,有权在联邦法院提起证券集团诉讼。

根据证券法第11(a)条和第15条,承担虚假陈述责任的相关人员,除了证券发行人以外,还包括:

1、签署上市注册登记书的人员(发行人、发行的高级管理人员、财务主管、会计主管、董事会多数成员以及担任相当职务的人员等);

2、发行人的董事或拟提名董事;

3、会计师、评估师、工程师及律师等以专业身份协助起草、准备、检验、确认或背书注册登记书的中介机构;

4、证券承销商;

5、发行人的控制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在一些判例中,联邦上诉法院和地区法院甚至对此采取了宽泛解释——如果上述人员未能阻止他人的不法行为,也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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