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当竞争
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以及法律和商业道德,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
1、采用假冒或仿冒等混淆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的行为;
(1)假冒他人注册商标;
(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4)在商品上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2、商业贿赂行为;
3、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4、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1)经营者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经营者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经营者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通知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4)第三人在明知或应知商业秘密是经营者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并加以不法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的情况下,仍然去获取、使用或者披露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5、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商品;
例外情形:
(1)销售鲜活商品;
(2)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
(3)季节性降价;
(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6、附条件交易行为;
7、违反规定的有奖销售行为;
(1)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2)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3)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
8、损害竞争对手信誉的行为;
9、投标招标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1)投标者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压低标价的行为;
(2)投标者和招标者之间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行为。
10、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强制交易的行为;
11、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
(1)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
(2)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
(3)限制外地商品进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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