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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监护/意定监护

指定监护,是指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意定监护,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意定监护,是一种区别于且优先于法定监护的制度。意定监护制度的核心是要最大限度地保障失能人士的合法权益,最大化实现 “我的余生我做主”,缓解了失独老人的养老焦虑。

 

意定监护有迫切需要的三类人∶

1、无子女或子女不赡养、无法赡养的老人;

2、同性伴侣;

3、家庭关系紧张或再婚家庭的成员。

 

意定监护让有需求的人有尊严的老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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