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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追偿

担保人的追偿权,是指为债务人提供担保的第三人,在承担了担保责任后,享有的向债务人或者其他连带共同担保责任的人追偿的权利。

 

一、对债务人追偿

1、担保人在承担了担保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

2、担保合同无效时,担保人因无效的担保合同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

 

二、担保人之间追偿

原《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对于共同保证/物保、混合共同担保情形下担保人之间的内部追偿问题进行了规定,而原《物权法》对此未作规定,但2021年1月1日施行的《民法典》未沿用原《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中相关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法释〔2020〕28号)第13条规定担保人可以相互追偿的情形包括:

1、如果担保人之间约定了相互追偿及分担份额,则已承担担保责任的担保人有权请求其他担保人按照约定分担相应份额;

2、如果担保人之间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或者约定相互追偿但未约定分担份额,则已承担担保责任的担保人有权请求其他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

3、如果担保人之间既未约定相互追偿,也未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但各担保人在同一份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则已承担担保责任的担保人有权请求其他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

除上述情形之外,担保人之间不享有相互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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