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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为逃避债务放弃继承?金英代理客户行使撤销权获胜诉

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实施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2013年12月,廖某夫妇被王某夫妇殴打,严重损害了廖某夫妇的人身权利以及财产权利。事发后,廖某夫妇开始了漫长的维权之路。2017年3月,在案件经过了上诉、发回重审等程序后,法院终于就本案作出了终审判决,然而王某夫妇仍拒不履行判决。这对于廖某夫妇而言,无疑是一个严重的打击。

 

金英承办律师在了解案情以及对案件材料进行仔细、深入的研究后,发现本案的债务人在2015年10月26日以及2016年10月21日进行了两次公证,放弃继承其父亲的遗产,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该放弃遗产继承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对债权人债务的履行不能,主观上存在明显恶意,客观上对债权造成了损害。因此,金英承办律师协助廖某夫妇向债务人提起了债权人撤销权之诉,撤销债权人放弃继承其父亲遗产的行为,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2018年,法院作出了最终判决,撤销了债务人于2015年10月26日以及2016年10月21日所作出的涉及3套房屋的放弃继承的行为。本案在金英承办律师的不懈努力下,廖某夫妇得到了法院的胜诉判决,为案件的执行扫清了障碍,在2019年春节前顺利拿到了法院的执行款。

 

金英,尽一切努力维护委托人的权益。我们,以专业成为您的法律护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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