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丨L诉G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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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案房屋买卖过户过程中遭遇法院查封,上海金英律师事务所承办律师经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一、二审,终于排除执行,回归本源诉请过户,终得圆满。
委托人(原告):L
受托人:上海金英律师事务所
被告:G
受托人:上海申安律师事务所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审理机构: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2015年10月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支付了大部分房款。
由于被告身份证遗失,原告与被告将原定于2016年2月14日向房地产交易中心提交过户申请的日期推迟至2016年2月20日,原告在同天即2016年2月20日缴纳了该房屋契税,双方共同提交了房屋过户登记申请手续。
但被告与案外人F、L之间分别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在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受理案外人F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案及宝山区人民法院受理案外人L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案后,先后于2016年2月26日及2016年4月18日将案涉房屋查封,导致该房屋无法办理过户登记至原告名下。
经上海金英律师事务所承办律师努力,分别对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及宝山区人民法院案件提出执行异议,房屋余款也已于2017年5月23日在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受理的执行异议的听证审查中交付至法院账户,最终该房屋解除所有查封。
现原告起诉被告要求将案涉房屋过户至原告名下并赔偿违约损失。
被告辩称:原告在2016年2月已知晓无法过户事宜,违约金的诉讼请求超过诉讼时效,被告与原告共同提交了房屋过户手续,履行了合同义务,违约金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未向被告提出继续履行合同的请求,被告未收到余款,有权提出同时履行抗辩。
上海金英律师事务所代表委托人认为:
原告在对案外人与被告之间借贷关系毫不知情的情况下,以市场合理价格购买了案涉房屋,按合同约定履行了付款义务,并已实际交接占有该房屋,该房屋买卖合同真实、合法、有效。由于被告的原因造成系争房屋无法变更登记至原告名下,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认为:
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双方都应遵守,现因被告原因导致未能按时过户,被告应继续配合原告将系争房屋过户至原告名下,并理应承担违约责任。关于被告提出的同时履行抗辩权问题,按照合同的约定,应该是先将系争房屋过户给原告,原告再支付剩余房款,故在被告怠于履行义务的情况下,原告有权利不支付剩余房款,但为了使本案纠纷顺利解决,原告将剩余房款支付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以解决被告的欠款纠纷,符合法律规定,被告不应以未收到剩余房款为由进行抗辩。关于被告提出的诉讼时效问题,经查被告的违约事实一直存在,直到目前系争房屋仍未过户至原告名下,故原告关于违约金的主张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判决如下:
一、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配合原告将案涉房屋过户至原告名下; 二、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逾期过户违约金20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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