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英案例

cases

+
Back专业领域 >

2015丨H诉Z相邻关系纠纷案

难度指数:

摘要:本案系相邻关系纠纷,上海金英律师事务所代表原告提起诉讼,法院依据“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这一处理相邻关系的基本原则作出裁判,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委托人(原告):H

受托人:上海金英律师事务所

 

被告:Z

受托人:上海诺维律师事务所

 

案由:相邻关系纠纷

审理机构: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原、被告同住上海市长宁区XX路XX弄XX号公寓,原告系703室房屋的产权人,被告系702室房屋的产权人,双方为相邻关系。

2009年,被告放弃原使用的公共排烟管道,在厨房北墙开孔,作为油烟机排烟口。排烟口对面系原告家两间朝南房间,一间靠西面(带有阳台),另有一间靠东面。被告厨房北墙的外墙,与原告靠西面房间阳台的直线距离为1.6米,与原告靠东面的房间窗户的直线距离为3米。

上海展新物业有限公司系管理原、被告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其于2015年8月26日出具一份证明,证明被告未经其同意,擅自更改厨房排烟管道,在墙壁开孔增设排烟孔。排烟孔正对原告家卧室窗户,距离仅2米多,给原告造成影响。物业公司多次与被告沟通,被告对要求其整改的意见不予配合。

原、被告多次交涉无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封闭厨房北墙开设的排烟孔,并赔偿经济损失(律师费)5000元。

 

上海金英律师事务所代表原告H认为: 

1、相邻关系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是相互毗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为合理行使其所有权或使用权,要求其他相邻方提供便利或是接受一定限制的权利,是不动产所有权之延伸,也是对所有权的限制和补充。本案中,被告无视相邻关系,擅自更改室内厨房排烟管道,在距原告卧室仅1米左右的墙壁上打孔,并直接排放油烟,使原告无法开窗,其行为是对所有权的滥用和对相邻关系的践踏,严重违背了“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这一处理相邻关系的基本原则。

2、被告擅自更改室内厨房排烟管道,在大楼外墙挖洞开孔缺少合法依据。小区物业公司多次与其交涉要求整改,然而被告态度恶劣,拒不整改。被告侵权事实清楚,原告作为相邻方和受害方,有权要求其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

 

被告Z认为: 

被告原系使用公共的排烟管道进行排烟,由于排烟管堵塞,物业又未能进行疏通,同意其在厨房墙壁进行开孔排烟。排烟口并未正对原告卧室,距离远不止1米,且被告平常不是经常使用,对原告家未造成影响。原告主张赔偿的损失,即本案原告聘请律师的费用,不属侵害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认为: 

不动产相邻各方,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德等,本着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安全、通风、通行、采光等各方面的相邻关系。相邻各方安装排烟、排水等设施,应当在保证自身生活舒适和便利的同时,尽量避免对相邻他方造成影响。原、被告相邻而居,被告厨房安装的油烟机,在使用中通过墙壁上的排烟口排放出的油烟,对原告及其他居民的健康产生不利影响。原告要求被告封闭排烟口,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律师费并非原告维护自身权益所必然发生的费用,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聘请律师所支付的费用,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判决如下: 

被告Z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封闭702室厨房北墙上的排风口。

驳回原告H其他诉讼请求。

业务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