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丨Z诉Y遗赠纠纷案
难度指数:
摘要:从本案代书遗嘱的内容来看,案件背后实质上投射出一份遗赠扶养协议。所谓遗赠扶养协议,是自然人生前与继承人以外的个人或者组织签订的协议。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协议,双方当事人都必须遵守。在遗赠扶养协议中,扶养人有负责被扶养人生养死葬的义务,同时享有获得遗赠的权利;被扶养人生前有权要求扶养人照顾自己,同时也有义务在死亡后将自己的遗产赠与扶养人。从法律性质上讲,遗赠扶养协议是一种双务合同。这种协议往往体现了被扶养人生前的自主意思,应当被尊重,同时这种双务合同体现了双方当事人的意思,理应比仅体现一方意思的遗嘱效力优先。
委托人(原告):Z
受托人:上海金英律师事务所
被告:Y
受托人:上海紫雨律师事务所
案由:遗赠纠纷
审理机构: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Y1生于1938年10月29日,其父母早亡。与前妻C在1983年10月10日经普陀法院调解离婚,双方婚生女Y(即本案被告)随C共同生活。之后Y1未再婚,未生育其他子女,也无收养、领养其他子女。
2011年12月28日,Y1在神志清楚的情况下(有医师出具《证明书》为证)委托上海市益昌律师事务所方家伟律师代书遗嘱,该遗嘱主要内容为:“我Y1……1980年养了女儿Y,1983年我与C离婚……2002我出资买下了上海市普陀区志丹路XX号XXX室的房子,产证号沪房地普字(2002)第XXXXXX号。……女儿一次也没有来看过我,我打电话给女儿的娘舅,女儿连电话也不来一个,我生病期间,重外孙Z专门从诸暨赶到上海,每天服伺我,把我照顾得很好。……在我百年后把上海市普陀区志丹路XX号XXX室的房子赠送给户籍在浙江省诸暨市五泄镇藏绿村XXX号的重外孙Z……立遗嘱人:Y1,2011年12月28日。本遗嘱由上海市益昌律师事务所律师方家伟(执业证号13101200510990285)根据Y1口述代写而成,代书人:方家伟,2011年12月28日。现场见证人:G,2011年12月28日;M,2011年12月28日。”当日,Z即表示接受遗赠。
2012年2月11日Y1死亡。Y1留有志丹路房屋一套,该房屋登记在Y1名下。同年3月14日,因Y对上述代书遗嘱有异议,拒绝办理志丹路房屋的过户事宜,Z将其诉至普陀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志丹路房屋归Z所有。
被告Y辩称:
不同意原告Z诉请。对代书遗嘱的真实性有异议,遗嘱中的房屋地址与产证上的地址有出入,漏写了多少弄。是否Y1本人签名也不得而知。“Y1”签名右侧的日期认可系Y1本人所写,但该日期有改动的痕迹,说明Y1写遗嘱的时候头脑不太清晰。另外,代书人系律师,其代书这份遗嘱时是否办理了代理手续,应当由原告提供。
上海金英律师事务所代表委托人认为:
公民有权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可以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数人继承,也可以将个人财产赠予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志丹路房屋系Y1的个人财产,其有权通过遗嘱处分该财产。
通过本案证据,可以认定Y1在订立遗嘱时神志清楚,遗嘱指向的遗产、被遗赠人均明确,遗嘱是Y1的真实意思表示,且遗嘱形式合法,Z在法定期间内作出了接受遗赠的表示,故Z可依该遗嘱取得志丹路房屋所有权。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认为:
被告辩称其并无被剥夺法定继承权的情形,应取得遗产,但本案并非法定继承纠纷,Y1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通过遗嘱确定自己遗产的归属,况且被告也不存在法律规定必须保留遗产份额的情形,因此,对被告的辩称本院不予采纳。
判决如下:
上海市志丹路XXX弄XX号XXX室房屋归原告Z所有。 |
业务咨询